城市生命線係統解決(jue) 方案供應商 為(wei) 韌性、智慧城市建設賦能
《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辦法》(下稱《辦法》)已於(yu) 2024年6月28日公布,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。《辦法》適用於(yu) 中心市區統管區(包括鯉城區、豐(feng) 澤區、洛江區和泉州台商投資區)城市規劃區範圍內(nei) 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、運行維護和信息檔案管理等活動。其他縣(市、區)的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參照執行。 《辦法》製定的背景是什麽(me) ? 城市地下管線是城市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,被稱為(wei) 城市“生命線”。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持續推進,地下管線建設速度不斷加快,規模日漸龐大,種類越來越複雜;但是目前我市地下管線管理主要依據相關(guan) 法規中涉及的內(nei) 容和國務院、住建部的相關(guan) 文件,沒有一部專(zhuan) 門的法律規範,從(cong) 地下管線的複雜性、專(zhuan) 業(ye) 性和統籌管理的整體(ti) 性看,難以適應現實及長遠的需要。因此,通過製定專(zhuan) 門的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辦法,深入推進我市地下管線精細建設、精致作業(ye) 、精心管護,提升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。 《辦法》在理順地下管線管理體(ti) 製方麵有哪些規定? 根據國務院、住建部等關(guan) 於(yu) 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相關(guan) 政策要求,強化城市人民政府對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責任,明確有關(guan) 部門和單位職責,加強聯動協調,形成高效有力的工作機製。因此,《辦法》分層級明確了各方職責,其中第四條明確市、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下管線管理工作的領導,合理保障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投入,建立綜合協調機製,研究解決(jue) 有關(guan) 地下管線的重大事項;第五條明確發改、資源規劃、住建等部門職責,以及各行業(ye) 主管部門的職責等;第六條明確地下管線產(chan) 權、管理單位的職責。 《辦法》是如何強化地下管線全流程管理的? 一是發揮規劃控製和引領作用。為(wei) 解決(jue) 各類地下管線專(zhuan) 項規劃之間不相協調問題,規定市資源規劃局應當在城市國土空間總體(ti) 規劃、片區控製性詳細規劃中明確各類地下管線的規劃控製要求;各行業(ye) 主管部門根據規劃控製要求,組織編製本行業(ye) 地下管線專(zhuan) 項規劃,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。 二是嚴(yan) 格計劃製定和實施。為(wei) 避免地下管線無序建設問題,規定建立地下管線建設滾動項目庫、實行年度建設計劃管理製度,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下管線建設年度計劃安排項目建設。同時,明確不得擅自挖掘主體(ti) 工程敷設地下管線的四種情形。 三是明確參建各方責任。規定新建、改建、擴建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履行基本建設程序,按要求辦理相關(guan) 手續;明確參建各方在地下管線方案設計、現狀調查、施工圖文件、規劃驗線、施工管理、竣工測量及竣工驗收等各環節的責任和要求。 四是加強運行維護管理。在第三章中細化地下管線產(chan) 權、管理單位運行維護的職責;明確管線遷移、變更、廢棄的處置要求,並對管線搶修、窨井蓋管理以及危害地下管線安全運行的禁止行為(wei) 等作出規定。 《辦法》對推進綜合管廊建設及運營管理作出哪些規定? 為(wei) 推動我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,單獨設置綜合管廊專(zhuan) 章,重點對綜合管廊專(zhuan) 項規劃編製、建設區域、入廊要求、養(yang) 護責任、有償(chang) 使用等作出規定。 《辦法》第二十八條規定,城鎮新區、各類園區、成片開發區域的新建道路,應當根據功能需求,同步規劃建設綜合管廊;暫時不具備同步建設條件的,應當為(wei) 綜合管廊預留規劃空間。《辦法》第二十九條指出,在建有綜合管廊的區域,各類地下管線應當全部納入綜合管廊;除因安全、技術條件原因無法納入綜合管廊或者與(yu) 外部用戶連接的地下管線外,不得在綜合管廊以外建設管線。 《辦法》第三十條明確,入廊地下管線的產(chan) 權、管理單位應當向綜合管廊運營單位交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。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的標準由雙方按照市場化原則協商確定。 《辦法》是如何加強檔案信息統籌管理的? 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信息是地下管線規劃、建設、運營維護等工作的重要依據。為(wei) 保證地下管線數據的準確性,第五章重點規定了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係統和專(zhuan) 業(ye) 管線信息係統建設、信息共享、檔案報送、管線普查、信息動態更新及檔案查閱等內(nei) 容,推動提升我市地下管線檔案信息管理的規範化、科學化水平。 《辦法》規定哪些情形不得擅自敷設地下管線? 為(wei) 避免地下管線無序建設,《辦法》規定建立地下管線建設滾動項目庫、實行年度建設計劃管理製度,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下管線建設年度計劃安排項目建設。同時,明確不得擅自挖掘主體(ti) 工程敷設地下管線的四種情形,分別為(wei) :按照年度計劃,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(yu) 主體(ti) 工程同步建設的;主體(ti) 工程建設單位已經預建溝槽、預埋管道的;新建、改建、擴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未滿五年的,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未滿三年的;已經建設綜合管廊且管線應當入廊的。 《辦法》規定新建、改建、擴建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履行基本建設程序,按要求辦理相關(guan) 手續。在運行維護管理上,明確管線遷移、變更、廢棄的處置要求,並對管線搶修、窨井蓋管理以及危害地下管線安全運行的禁止行為(wei) 等作出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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